我国水产国际贸易发展势头强劲

   

    记者近日从国家渔业局了解到,自1985年中央《关于放宽政策、加速发展水 产业的指示》文件出台以来,我国水产品国际贸易发展取得了辉煌的成就。1990 年水产品总产量跃居世界第一;2002年水产品出口贸易名列世界榜首。经过二十 年发展,以国内自有渔业资源特别是名优养殖水产品出口为主、以国际渔业资源 来进料加工为补充的具有中国渔业特色的水产品出口贸易格局基本形成。我国已 经从一个“吃鱼难”的国家发展为世界渔业生产大国和水产品出口贸易大国。

    国家渔业局局长李健华对记者说,二十多年来,国家渔业局采取了一系列有 效措施,大力推动中国水产品进出口贸易持续健康发展。一方面加强水产养殖技 术革新,发展国际市场适销对路的品种养殖。在世界各国中,我国较早地确立了 以养为主的发展方针,并加大了技术攻关研究。八十年代末攻克了对虾人工育苗 和高产养殖技术,最先成为出口主打品种;九十年代攻克欧洲鳗鱼高产养殖技术, 鳗鱼成为单品种出口额最高的水产品,在日本市场占有率达到60%以上。

    为适应加工鱼片需要,主攻大规格罗非鱼养殖技术,罗非鱼片顺利进入了欧 美市场。另一方面科学制定规划,引导水产品出口朝产业化方向发展。2003年, 渔业局制定了《优势出口水产品养殖区域布局规划》,选择具有优势的水产养殖 品种和重点发展区域,从种苗繁育、养殖、加工全过程实行专业化生产、集约化 经营、规模化开发、产业化发展,全面实施健康养殖和质量安全控制,提高出口 率,扩大国际市场份额。经过多年努力,福建、广东和江西鳗鱼产业带,海南、 广东、广西对虾、罗非鱼产业带,浙江、福建大黄鱼产业带,长江中下游河蟹产 业带,江苏、山东半岛、辽东半岛紫菜、裙带菜产业带,天津、辽宁出口鲤鱼、 鲫鱼产业带等都已初具规模。

    他说,为提高出口水产品国际竞争力,国家渔业局在狠抓质量安全的同时, 发挥劳动力低成本优势,鼓励利用国际渔业资源开展来进料加工。目前,山东半 岛、辽东半岛已成为世界上较大的水产品加工生产基地。此外,国家局还采取有 效措施提高行业组织化程度,并积极做好对外沟通和谈判,为水产品出口营造良 好的国际贸易环境。1997年以来,农业部、商务部和国家质检总局等相关部门多 次联合组团赴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进行沟通和谈判,消除误解和偏见,妥善 处理贸易纠纷,有效破解贸易壁垒,多次化解了一些国家对我国水产品实施制裁 措施所造成的危机。我国利用WTO规则,于2004年启动紫菜对日贸易壁垒调查案, 成功破解了日本紫菜贸易壁垒,2005年我国紫菜第一次直接进入日本市场。

    保持水产品出口贸易的稳定增长是渔业“十一五”发展的重要目标,国家渔 业局有关领导向记者介绍,我国“十一五”末,水产品出口要确保突破100亿美 元,力争120亿美元,为此必须采取科学对策和有力措施。一是要明确发展方针, 科学构建水产品出口产业战略框架。现阶段以及今后较长时期内发展水产品出口 贸易的方针是:以国内自产水产品为主,积极发展来进料加工贸易,转变对外贸 易增长方式,提高经济效益。按此方针科学构建水产品出口贸易新框架。二是实 施质量安全战略,全面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通过实施质量安全战略,在国 际上树立负责任政府形象,打造“中国制造”信誉,创立国际知名品牌。三是坚 持产业化发展,有效提高渔业组织化程度。加强现有六大出口优势品种养殖区域 建设,按照“扶优、扶大、扶强”的原则,培育一批起点高、规模大、带动力强 的出口龙头企业。四是利用国际资源,做强水产品出口加工贸易区。借鉴泰国建 设金枪鱼加工出口贸易区成功经验,选择具备发展水产品来进料加工区位优势的 大连、青岛以及其他沿海港口城市,通过政府支持和引导建设一批有规模、高水 平、国际化的水产品出口加工园区,增强示范带动作用,提高国际影响力。五是 营造良好环境,加快建立政府贸易服务支持体系。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 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的指示精神和七部委《关于扩大农产品出口的指导性意见》, 建立健全长期稳定的出口贸易保障激励机制,充分利用税收、信贷和财政补贴等 手段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提高国际贸易竞争力。认真做好 WTO贸易规则谈判工作,积极开展政府间多边和双边贸易谈判和磋商,破除各种 贸易壁垒,为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创造公平、有利的贸易环境。加强水产品国际贸 易战略研究,做好政府信息服务,逐步建立重点水产品贸易信息发布系统和敏感 产品出口预警体系,健全和完善涉及水产品出口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减少贸易 磨擦。办好中国国际渔业博览会和中国北京国际农产品交易会,鼓励和资助出口 企业参加国际知名渔业博览会和新市场开发、新产品推销活动,向世界宣传中国 企业和中国产品,让世界各国消费者都了解并喜欢“中国制造”的水产品 化公司诉杭州中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中化网络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在北京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中院认为,杭州中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中化网络有限公司的行为足以使公众 误认为其与中化公司存在某种联系或为同一市场主体,具有明显的“搭便车”故意,判定二被告立即停止其在企业 名称上使用“中化”二字,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并在“中国化工网”上公开向原告中化公司赔礼道歉。 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04年5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这场喧嚣许 久的侵犯商标权益案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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